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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审核——工伤返岗鉴定程序

人气浏览: (2236) 发布时间: [2018-07-18]

        BSCI验厂审核程序文件——工伤返岗鉴定程序
        1.目的,为了确保工伤返岗鉴定过程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保障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在接受治疗后完成能力与职业病鉴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作机会或经济补偿,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伤返岗鉴定过程,特别是非管理层工人。
        3.定义
        3.1 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此处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3.2工伤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根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如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①②③④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⑤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4.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不断完善本程序的制定。
        4.2 行政人事部应全力协助劳动部门调查与鉴定并给当事人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5.工作程序
        5.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本公司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5.2 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工伤处理条例》26条重新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3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5.4 鉴定后待遇
        5.4.1 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本公司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4.2 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本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本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本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本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3.9 七级至十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职工能满足岗位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职工正常返岗并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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