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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介绍,电子烟生产许可证过渡期、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人气浏览: (2845) 发布时间: [2022-07-01]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称为电子烟生产许可证)。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对申请电子烟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审批时限和受理审批作出了规定。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过渡期及其管理要求
        过渡期于2022年9月30日结束,在此之前都是过渡期,各市县局要严格落实国家局过渡期政策要求。
        (一)过渡期管理要求。一是过渡期内只受理未持证的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申请,其他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过渡期内暂不受理。网上提交申请的,应退回并注明退回理由“过渡期内暂不受理已持有零售许可证市场主体申请”或“过渡期内暂不受理非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申请”。具体操作程序:在三统一系统【许可证查询】【预审查询】,先点击【接收】,点击接收按钮以后会有【退回】按钮出现。点击退回写明理由。线下提交申请的,退回申请材料;二是各市县局应于5月30日起开始受理申请,6月15日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申请的受理审批。9月30日前,仍适用过渡期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既存市场主体提出申请,应予以受理审批;三是过渡期结束后,应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二)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许可申请受理情形界定。一是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经营主体未改变,现经营地址与原信息申报时的经营地址属于同一发证机关辖区的,过渡期内应予受理。现经营地址与原信息申报时的经营地址不属于同一发证机关辖区的,过渡期内不予受理。二是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化的,过渡期内应予以受理。三是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原营业执照被注销,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过渡期内应予以受理:1.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由企业转变为个体,转变后实际经营者为原企业的主要出资人、主要股东的;2.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由个体转变为企业,转变后实际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四是既存的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提出许可申请的,应予以受理。五是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成为非持证的既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对其提出的电子烟零售申请,应予以受理。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注意事项如下:
        1、《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规范电子烟产业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安全、加强烟草控制为主线,重点解决产业无序发展,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包括政策目标、产业布局、供需管理、投融资管理、市场体系、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保障措施等九章四十一条。
        主要内容为:一是优化电子烟产业布局,推动电子烟产能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适度集中;统筹考虑产业基础、资源利用效率、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等业务布局。二是加强电子烟供需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产销规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三是落实投融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烟限制发展的产业定位,在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和企业融资方面依法实施审查,防止电子烟产业无序扩张。四是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健全价格和税收政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五是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电子烟产业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六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电子烟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利益。
        2、《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详细说明了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申请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包括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办证条件(含负面清单)、申请材料、申请途径和办理时间及相关申请表。
        3、《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相关方的责任义务;二是明确了对监督抽查方案和工作安排、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对抽样地点、抽样人员、抽样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四是明确了对检验工作的有关要求;五是明确了对结果异议处理的有关要求;六是明确了对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有关要求。
        4、《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机构与要求、委托与受理、检测依据和结论、检测实施和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二是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委托受理范围;四是明确了检测依据及判断假冒注册商标、伪劣、真品电子烟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检测实施中对留样、异议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两个附件明确了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内容。
        5、《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电子烟产品基本计量单位;二是明确了电子烟产品在零售、批发、出厂环节的最小包装单元和各级包装单元内含产品数量;三是明确了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注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二维码标签;四是明确了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注的部分包装规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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